10.3969/j.issn.1009-0932.2006.02.005
公民提请违宪审查:关键在于确认违宪后的处理
@@ 2005年12月16日上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十次委员长会议完成了对<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经济特区法规备案审查工作程序>的修订,其中规定公民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违宪违法审查建议的,由法制工作委员会负责接收、登记,并进行研究;必要时,报秘书长批准后,送有关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网上不少评论对此表示了乐观,然而在"接收、登记、研究和审查"之后,仍然缺乏对公民提起违宪审查的必要回应.对照2004年5月间法规审查备案室的成立,这次的程序修订实无多少惊喜可言.
公民、违宪审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规审查备案室、经济特区法规、专门委员会、委员长会议、工作委员会、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修订、行政法规、违宪违法、审查建议、工作程序、登记、单行条例、备案审查、秘书长、法制
D6(中国政治)
2006-04-2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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