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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9-0932.2005.06.016

建议修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引用
@@ 我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条规定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说明来源,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财产的差额部分予以追缴".规定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有利于打击贪污腐败行为,弥补了我国反贪立法的漏洞,是"从严治吏"的历史经验的总结.但是,综观近些年来的司法实践,该罪名已成为一些贪官们的"避风港"、"保护伞".笔者认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规定存在一些问题,并针对这些问题提出修改建议: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差额部分、国家工作人员、责令说明、有期徒刑、修改建议、司法实践、历史经验、合法收入、腐败行为、非法所得、反贪立法、从严治吏、差额巨大、避风港、保护伞、罪名、追缴、刑法、贪污

D9(法律)

2005-07-1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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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9-09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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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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