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地方人大会议"列席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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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9-0932.2005.06.005

解析地方人大会议"列席权"

引用
@@ 依据地方组织法和代表法规定,人大代表列席地方人代会、人大常委会会议是执行代表职务的一种形式,政府组成人员、法院院长、检察长列席本级人大会议是权利,更是义务,这两种列席分别是人大代表依法开展监督工作、有关国家机关依法接受监督的一个路径.但是,当前地方人大会议列席泛化,增加了公共财政的支付,加大了会议成本,挤占了人大代表执行职务的经费和服务.解读地方人大会议"列席权",依法将列席人员控制在制度设计的范围内,对形成节俭高效会风、保障人大代表履职的合理经费和服务有积极意义.笔者梳理了涉及人大及其常委会会议"列席权"的典型案例和有关法律答复,并采访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国家法室主任陈斯喜,求解"列席权"的法理和操作,供参考.

解析、大会议、人大代表、列席、全国人大常委会、人大及其常委会、地方人代会、组成人员、制度设计、执行职务、人员控制、经费、接受监督、监督工作、国家机关、公共财政、服务、法院院长、典型案例、代表职务

D6(中国政治)

2005-07-1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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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9-0932

62-1107/D

20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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