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喜的宪政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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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9-0932.2005.02.001

可喜的宪政变化

引用
@@ 世界法制历史可以概括为三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刑法阶段.第二个阶段是民法阶段,西方从15世纪到16世纪海商法出现进入到民法阶段,以法国<民法典>为标志.刑法向民法的转变,标志着人类社会和人的关系的根本性转变,身份关系变成了社会契约关系.第三个阶段是宪政阶段,这是在二战以后.尽管人类社会制定宪法有很长的历史,但是有宪法不一定有宪政.包括美国在内也是这样,美国在很长的时候不对宪法中的基本权利进行保护.比如关于平等的问题,1864年以后美国就制定了民权法案,但是长期以来,美国在最高法院进行违宪审查的时候,说隔离就是平等,种族隔离被解释为合宪的.上世纪五六十年代民权运动以后,最高法院于1964年才把美国一百多年维护的"隔离就是平等"的宪法原则给推翻了.建立宪政一个很重要的标志,就是建立了一个违宪审查制度,没有这个制度,就不会有宪政.在法治社会,公民受之于法,但谁来统治法律?如果制定的法本身不公正怎么办?拿这个法去统治人民,只能是越治越不公正.所以要有宪法统治法律,只有普遍建立违宪审查制度,宪政才能成为可能.西方国家在二战后违宪审查制度才普遍建立或者完善.

政变、违宪审查制度、宪政、宪法原则、美国、最高法院、民法、统治、种族隔离、标志、根本性转变、刑法、身份关系、契约关系、民权运动、民权法案、历史、基本权利、公正、法治社会

D92;D9

2005-03-2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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