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9-0932.2004.10.006
特定问题调查制度的宪政思考
@@ 据媒体报道,由于法院错误执行造成了国家粮库利益的重大损失,辽宁省兴城市人大常委会日前为此启动特定问题调查程序,对兴城市法院错误执行裁定作出决议:责成兴城市法院撤销原裁定,按法律程序重新办理案件,同时责成法院对涉案主要人员及主管领导做出严肃处理[1].这被誉为全国第二个人大行使特定问题调查监督权的案例引起人们广泛的争论.笔者拟就人大及其常委会成立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行使监督权进行梳理,以期能够深化对特定问题调查制度的思考.
调查制度、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法院、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权、城市、人大常委会、主管领导、重大损失、法律程序、调查程序、裁定、辽宁省、梳理、人员、启动、媒体、粮库、决议、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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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12-0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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