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司法的对象及其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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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9-0932.2003.10.015

监督司法的对象及其内涵

引用
@@ 根据我国宪法、法院组织法、检察院组织法、地方组织法的有关规定,我国的侦查、起诉、审判、执行机关可以分为两种形式的负责制:(1)单一负责制--各级人民法院仅向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负责;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负有法律监督责任,上级人民法院与下级人民法院行使不同审级(一审、二审,死刑复核,审判监督)审判权;在实际工作中,上级人民法院为下级人民法院担负着组织业务学习和对法官、书记员、政工干部的培训等工作(这主要取决于资源共享及其配置尚未社会化).

监督司法、对象、人民法院、组织法、审判监督、国家权力机关、负责制、资源共享、执行机关、政工干部、业务学习、死刑复核、两种形式、法律监督、书记员、审判权、社会化、检察院、侦查、责任

D926(中国法律)

2004-07-3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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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9-0932

62-1107/D

200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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