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9-0932.2003.07.005
合宪性审查制度的”两步走”思路
@@ 按照我国现行的制度安排,监督宪法实施、进行合宪性审查的权力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由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既是制宪机关又是立法机关,无法审查它自己制定的基本性法律是否违宪的问题,所以我国有关法律条文只明确规定了对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一般性法律以及较低次位阶的各种法规、规章是否合乎宪法进行审查的主体以及相应的制度,而对基本性法律有没有违宪问题的判断则避而不谈.回顾一下历史就会发现,法律并不具有天然的违宪免疫力.但是,如果对制宪与立法的主体未做适当的区隔,那么对法律进行的合宪性审查就会面临主体缺位的尴尬.显然,如果打算也审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和决定的违宪嫌疑的话,那就需要在全国人大的现有框架之外,再设立一个能够代替全国人大发挥它作为制宪机关而保障最高位阶的规范效力的那部分功能,以免出现角色上自相矛盾的尴尬.
合宪性审查、审查制度、两步走、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性法律、全国人大常委会、违宪嫌疑、人民代表大会制、立法机关、常务委员会、自相矛盾、主体缺位、制度安排、宪法实施、位阶、法律条文、免疫力、效力、权力、历史
D92;D9
2004-07-3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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