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9-0932.2003.05.015
立法解释≠司法解释
@@2002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解释》,新华社北京28日电当即播发,29日各主要新闻媒体刊载,效率之高令人赞赏。然而,美中不足的是,这样一个典型的立法解释,却被冠之以黑体大字“司法解释”的名称,连主要普法阵地《法制日报》也照转不误(第4版)。尤其令人遗憾的是其发生在“四五”普法方兴未艾且正处全国法制宣传月的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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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法律)
2004-07-3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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