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9-0932.2002.06.022
对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罪的若干思考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这一罪名的设立,对于法律尊严的维护,法院形象的树立,以及解决长期困扰我国司法界的"执行难"问题,都有其积极的现实意义.问题是,这一罪名设立后,由于没有配套的、具有可操作性的具体程序的支持,使这一新设的罪名没有起到立法的意旨和应有的作用.为实现这一罪名设立的要旨,现以这一罪名为轴点,剖析如下:
人民共和国、法院判决、罪名、有期徒刑、人民法院、可操作性、法律尊严、执行难、司法界、轴点、形象、刑法、维护、剖析、配套、能力、立法、困扰、拘役、罚金
D91;D02
2005-01-1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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