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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9-0932.2001.12.013

侵害贞操权应当精神赔偿

引用
@@ 一、问题的提出 [案例一]最近,深圳市一起有关女青年贞操被侵害要求索赔10万美元的赔偿案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在本案中,被告人李伟的行为已经构成强奸罪,且情节恶劣,最终受到严惩,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受害人王丽虽得到一定的安慰,但是她认为此案被告李伟不仅应为其犯下的刑事罪行受到处罚,而且其强奸行为给自己的身体和心灵造成极大创伤和损害,请求法院依据国际惯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判令被告赔偿精神损失费10万美元.2000年11月10日,原告向罗湖区法院提出民事诉讼,一审判决被告李伟赔偿王丽精神损害赔偿金人民币8万元.一审宣判后,被告及其代理律师认为我国法律中完全没有明确关于贞操权保护的规定,不应对原告给予精神赔偿.而原告认为法院判决确定的精神损害赔偿额过低,遂双方均向深圳市中院提出上诉.

精神赔偿、贞操权

D9(法律)

2005-06-0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3页

3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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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9-0932

62-1107/D

20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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