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9-0932.2001.04.015
劳教委缘何败诉?
@@ [案例]1999年11月下旬的一天,在天津打工的某市(县级市,下同)青年韩某在天津南开区窃得他人所有的日本产自行车一辆(经物价部门鉴定价值为320元),后被天津市公安局查获.天津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于2000年1月31日作出津劳教审(2000)242号劳动教养决定书,决定对韩某劳动教养一年.韩某不服,向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韩某在未能如期收到复议决定书的情况下,诉至某市(原告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某市法院经审理作出一审判决,撤销津劳教审(2000)242号劳动教养决定书.天津市劳教委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作出维持一审判决的终审判决.
教委、劳动教养、天津市、一审判决、劳教、人民法院、市人民政府、管理委员会、复议决定书、行政复议、鉴定价值、自行车、县级市、南开区、公安局、终审、原告、物价、审理、上诉
D9(法律)
2005-06-0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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