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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德刑罚情感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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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应”与“复仇”的区分,是康德报应主义刑罚观中非常重要的部分.二者最本质的不同在于,报应是一种基于正义的善的法则,而复仇则是恶的欲望和情绪表达.据此,刑罚不能是人们发泄私愤甚至公愤的一个手段,构成报应性刑罚之情感基础的只能是对正义的敬重,而不能是复仇或任何经验性情感.报应不仅与“恨”无关,而且能够与“爱”相容,即“犯罪人也是目的本身”,这是康德人性公式在刑罚观上的表现.对待罪犯要像对待作为理性主体的、具有内在价值的正常人一样,既要在法律政策上满足形式化的要求,又要在刑罚的实际执行中满足实质性的要求.澄清这两个语词的区别,并非概念游戏,而是揭示了康德哲学在刑罚观上的批判意义,并为我国刑罚理论和实践提供了新的思路.

报应、复仇、康德、刑罚观、情感基础

2021-05-0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21页

263-2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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