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何以自治:"规则之治"的系统论阐释
"规则之治"的观念塑造,固然能够在一定限度上保证法律系统在自身运作中坚持使用"合法/非法"的符码化沟通,但"规则之治"却并不必然能够决定法律沟通的方向.当"合法不是非法"与"不是非法即为合法"同时成为可欲的法律沟通方向时,具有"沉重肉身"并夹带着复杂环境变量信息的法官个体就成为决断法律的决定性因素,其后果则是导致系统出现无可避免的矛盾与吊诡,"规则之治"的内在张力也随之遭到解构.当"规则之治"的形式逻辑张力并不足以为"法律自治"提供持续充分的内在交往动力时,法律的另一种可能性在于将法律沟通由系统的符码化运作重新转换成人与人的主体间性交往.
法律系统、法律沟通、规范性期待、法律商谈
2021-05-1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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