捍卫普罗米修斯:反垄断法的自由竞争品格
借用格伯尔的话来说,竞争法仍然"身份"不明,往往被肤浅地界定为干预法,以致"竞争法是国家干预经济之法"竟成常用语.反垄断法的性质不明晰,则会引发实践中的诸多混乱,并产生诸如竞争法的调整对象包括竞争关系与竞争管理关系两类经济关系之类论点.与竞争法作为干预法的观点相对立的是竞争法作为自由法的观点.德国从卡特尔国度到秩序自由主义理念,法国从价格管制到新竞争法,从立法史表明反垄断法的品格日益明晰.反垄断法的制度与实践是根植于市场本身、在尊重市场并认识到市场不足的条件下进行的调整机制,其本质上是市场思维的有机组成部分,其根本价值在于恢复市场有效竞争.学术界对于竞争法的基本性格必须凝聚共识,对于竞争法的"质的规定性"必须明确认识,不能将竞争法与政府干预混为一谈.
反垄断法、干预法、自由法、管制
本文系北京市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15ZDA41
2021-05-1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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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插1,3-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