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义抑或狭义:身份犯中身份概念的再界定——以身份的本质为中心
我国刑法理论采取广义的身份概念.在德日刑法学之中,出现了联系特别义务来限定身份内涵的狭义的身份概念.广狭义身份概念的对立是刑法学日益实质化的一个缩影.经探讨可知,以特别义务限定身份的狭义的身份概念不应当被采纳,联系法益与期待可能性、预防必要性,即违法与可罚的责任来实质性地看待身份的理论路径是合理的.身份的本质或者是法益侵害的事实前提,或者是与期待可能性、预防必要性有关的事实前提.这一本质观,能够清晰界定身份的概念、身份犯的范围,以及解决身份犯的共犯问题.
广义、狭义、身份的本质、违法、可罚的责任
2017年度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正犯与主犯关系的重构与应用研究”17CFX067;2016年度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我国刑法修正的理论模型与制度实践研究”16ZDA061的第四子课题“刑法修正视野下的刑法改革与制度实践研究”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2018-11-1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30页
137-1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