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错误赔偿责任制度要点和机制完善——以我国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实践为研究基础和视角
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错误赔偿责任制度的以往研究主要侧重于法理方面,而较少关注不动产登记实践.我国自2013年年底启动不动产统一登记,其工作实践为这一课题的研究提出了新的要求,也提供了坚实的基础.笔者从实践的视角,结合法解释学和比较法研究,逐一检讨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错误赔偿制度要点后认为:不动产登记错误是指基于有效的登记原因而为的登记因错误或遗漏所致的登记簿上的内容与登记原因证明文件所记我的内容不符.导致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错误的原因和表现形式可分为两类.不动产错误登记赔偿性质兼具民事责任属性和行政责任属性,但以民事责任属性为主.其归责原则应当采过错责任说.其构成要件应当包含侵害行为、损害结果、因果关系以及主观过错四个方面.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错误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包括:主权利的损害赔偿,利息,为主张权利所支出之费用.经过实践的探索和总结,不动产登记错误赔偿机制可通过责任保险等方式不断完善.构建不动产登记错误赔偿保险制度的要点包括:不动产登记错误赔偿保险的模式选择,赔偿数额,免赔数额,保险追溯期,保险责任及除外责任,保险费用及来源.
不动产登记、登记错误、侵权责任、归责原则、责任保险
2018-11-1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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