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体系建设中的司法转型
从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转向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这不仅对当下中国的司法发展提出了新的主体性法权要求,而且为司法发展提供了坚实的法制基础和社会空间以及丰富的制度资源和社会动力.司法发展不仅必须因应这种由于法治建设重心的转变所带来的法权要求的变化,还要及时回应社会的变迁所带来的内在性纠纷变化.因此,法治体系建设对司法的制度能力提出了越来越高的要求,而这其实也就意味着,走一条自主型的司法道路,塑造一种自主型的司法模式,将成为当下中国司法发展的必然.
法律体系、法治体系、司法发展、自主型司法模式
D9 ;D92
2014年江苏省法学会重点研究课题“健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研究”SFH2014A03;本文的写作也得到江苏高校优势学科建设工程资助项目PAPD的经费支持
2015-07-2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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