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行政法制监督职能反思与重构
《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对人民检察院的行政法制监督职能限定为职务犯罪侦查权,法律规定与职务犯罪监督理论的不科学相结合,为人民检察院对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设置了一道不可逾越的法律障碍,致使当前迫在眉睫的行政检察监督改革步履维艰,难以步入法制轨道,制约了中国检察制度的科学发展和行政法制监督体系的形成.反思《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对人民检察院行政法制监督职能的限定,重构人民检察院的行政法制监督职能,既是当前检察改革需要解决的一个法律问题,也是行政执法不可或缺的一个重要监督内容.
行政法制监督、职务犯罪侦查权、职务犯罪监督、行政执法、检察改革
DF8;D91
2015-01-2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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