逻辑方法与法律
人的行为,总的来看,分为两类,个别场合又有交叉重合.但全面考虑时,它们之间的差异是可以观察到的.有时,人们几乎毫无预见地行为,不去检查他们所做的及其后果;他们的行为不是经过深思熟虑,而是出于常规、本能、赤裸裸的欲望或者盲目的“直觉”.假定这种行为总是低效率且不成功的——这样做法是错误的.当我们不喜欢这种行为时,便指责它喜怒无常、武断、轻率和马虎.但在其他场合,我们却又赞扬本能或直观的那种奇妙的正确性.我们宁愿接受专家的漫不经心的评价,也不愿接受一个信息不灵的人精心计算所得出的结论.在印度,有这样一个古老的传说,一个普通人被赋予了一个职位,他必须以官方身份就当地人之间所发生的争议事项作出裁断;当咨询一位熟知法律的朋友时,他被告知,要运用常识裁断,并毫不犹豫地宣布裁断结果;在多数情况下,什么是公平的和合理的,仅凭直观裁断足矣.不过,朋友补充道:“永远不要试图给出理由,因为它们通常都是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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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S8;TQ3
2015-01-2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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