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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权性质的“法律监督权说”驳论——从科学划分国家权力的角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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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权性质的“法律监督权说”建立在把国家权力划分成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和法律监督权这四种权力的前提之上.但按照科学划分国家权力的要求,所谓法律监督权,不必要也不可能成为与传统三权平行并列、相对独立的权力类型.“法律监督权说”的第二个理由是“政治体制不同,对国家权力的划分也就不同”.但权力划分不等于权力配置.只能说政治体制不同,对国家权力的配置就不同,而权力划分本身,没有姓“资”姓“社”之别.主张三权划分并非主张三权分立.综上,“法律监督权说”不成立.

检察权、法律监督权、三权划分

D92;DF8

2015-01-2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4页

161-1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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