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疑刑法“事后法”
基于刑法调整范围的广泛性、制裁手段的严厉性、内容的特定性、处罚范围的不完整性和其他部门法的保障性等特点,传统理论认为刑法具有事后性,大陆法系也有类似观点.但是,从刑法立法的“超立法原理”与具体刑事立法活动相分离,刑事立法与刑事司法相分野,刑法与刑法规范相区别;从刑法的部门法地位,犯罪的二元论观念,刑罚权的契约性,刑法的谦抑性精神,自然犯与法定犯的区分,空白罪状的性质看,刑法“事后法”值得推敲,刑法事后性应慎用.
刑法、性质、事后法
D92;DF6
2015-01-2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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