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形的“法律”——行政诉讼中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异化及其矫正
根据《立法法》、《行政诉讼法》等法律规定,其他规范性文件既非立法法源,也非审理依据.但在行政诉讼实践中,由于法官疏于审查,使得其他规范性文件异化为“隐形的法律”.如此现状,令人堪忧,长此以往,会造成立法、司法、行政和社会各方“共論”的局面.虽然疏于审查在一定程度上属无奈之举,可报以同情式理解,但同情不等于认同,仍需对之予以诘难.为此,在建立完全意义上的司法审查制度时机还不成熟的情况下,作为一种“改良”而非“革命”的方法,在实用主义的视角下,建构一套柔性的审查体系是值得期待的:在其他规范性文件进入诉讼前,法院可以提前介入能动“审查”;在其他规范性文件进入诉讼后,法院可以根据审查结果柔性处理.
行政诉讼、其他规范性文件、司法审查、实用主义
D92;DF7
2015-01-2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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