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论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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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论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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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问题的提出 《中国法学》2001年第4期发表了史际春与陈岳琴合写的《论商法》一文.作者按照历史和逻辑的统一,认为在泛商化和经济民主化的社会条件下,传统的大陆法系商法日益与民法重合、回归民法,这与学者们在上世纪四五十年代就已论证的“民法商法化”实属同一现象;而在私法公法化趋势中,被公法化的私法主要是商法,公法化了的商法则变性成为经济法.随即该刊又于第5期登载了《商法的价值、功能及其定位》一文(简称“商榷文章”),与《论商法》提出的观点商榷,认为商法随着商事关系的发展不断变迁、革新,商法与经济法有着不同的理念,商法中被公法化的部分不能够划归经济法,商事主体和商行为是商法的基本范畴和商事法律体系的核心内容.

民法商法化、私法公法化、经济法、历史和逻辑、经济民主化、商事主体、商事关系、基本范畴、法律体系、法的价值、大陆法系、商行为、国法学、学者、论证、理念、回归、功能、革新

D92;D91

2015-01-2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4页

282-2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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