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权处分中买卖合同的法律效力问题研究
一、问题之提出
根据买卖合同,卖方应负交付买卖标的物并移转其所有权之义务,因此原则上卖方应当对标的物享有所有权或有处分权.然而当卖方以他人之物为买卖之标的,其本身并无处分权,该买卖合同及物权变动之效力如何认定,对于解决买卖合同当事人及标的物所有权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影响甚巨.对于该问题如何解决,实务界和理论界均有争议.尤其饶有趣味的是,该争议之解决因为是否采用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而有不同的思考方法和理论解说,因此出卖他人之物与无权处分行为便自然成为争论的敏感区域.
无权处分行为、买卖合同、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所有权人、标的物、出卖他人之物、卖方、无处分权、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物权变动、敏感区域、理论解说、关系影响、实务界、效力、趣味、方法
D92;D9
2015-01-2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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