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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法典的体系和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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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中国民法典性质”的一个提问2002年8月,在日本早稻田大学举办了“日中法学家共同讨论会”.在这次讨论中,我提出了中国民法典的性质问题,因为与本报告的课题相关,首先我想从引用这个提问开始报告.“正如我在昨天演讲的开头所述,我有这种印象:中国民法典的制定过程,正逐步从潘德克顿法体系向整合个别法领域的实用主义民法典转移,我对这个趋势非常关心.“其中的一个象征就是是否保留‘债权总则’编的观点.在与梁慧星先生和王利明先生进行意见交换后,我想起了19世纪后半期德国民法典编纂过程中立法者‘在法典中不规定制度和概念这些基础性理论,而是将其交给学说’的发言.这是一个既关系到民法典性质的基本问题,同时也是新立法技术的问题.对于后者,我有一个意见或疑问.

中国、民法典的制定、法体系、早稻田大学、债权总则、实用主义、立法技术、编纂过程、报告、讨论会、立法者、法学家、定制度、转移、整合、印象、演讲、学说、日本、理论

DF5;D9

2015-01-2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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