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3-1073.2022.08.022
浅析劳动保障监察和劳动争议仲裁的衔接
劳动保障监察和劳动争议仲裁在受案范围层面由于具有极大的重合性,为劳动者维权提供了不同的选择,当事人可以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举报,也可以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两个维权渠道各有所长,但目前两个渠道之间缺乏有效的协调、移转、配合制度,劳动保障监察和劳动争议仲裁未发挥"1+1大于2"的作用,甚至出现互相推诿扯皮现象.因此,需要采取相关方式,促进两者的有效衔接.
劳动保障监察、劳动争议仲裁
D922.591;F249.26;F842.61
2022-05-2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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