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8月1日起施行企业工资支付办法
在采取公共卫生预防控制措施时,劳动者疑似患传染病或者病原携带者的密切接触者,经隔离观察后排除的,企业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支付其隔离观察期间的工资。这是上海市人社局日前修改完善并于8月1日起施行的《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作出的规范,该《办法》适用于上海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基金会等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参照执行。
上海市、民办非企业单位、劳动者、劳动关系、隔离观察、预防控制措施、会计师事务所、密切接触者、律师事务所、经济组织、修改完善、行政区域、公共卫生、工资支付、各类企业、携带者、基金会、观察期、传染病、规范
D92;R19
2016-12-1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2页
58-58,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