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3-1073.2015.04.178
大学生就业的户籍歧视:兼论就业平等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明确规定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这本应保障公民就业畅通无阻,但现实中,宪法权利可操作性比较低,加之除年龄、性别这样的自然条件限制以外,户籍成为一个强大的制度条件限制。这些使得非户籍地大学生们的就业存在诸多障碍,尤其是在一线城市。流动人口的激增与户籍制度改革的无力激发的社会矛盾,严重侵害了非户籍地就业人口的平等择业权。
大学生就业、劳动权、户籍歧视、平等权
F06;DF2
2015-04-2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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