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职工非因工死亡善后工作应由派遣单位承担
@@ 案情简介2007年12月份,申请人之子陈某与被申请人某劳务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合同,到第二被申请人某煤业股份有限公司从事井下采煤工作,合同期限为两年.2009年9月,陈某与妻子因交通事故身亡.肇事车辆逃逸,无法找到.事后某劳务公司给予其家属5000元的补偿,某煤业股份有限公司组织职工为陈某家属捐款71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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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24;DF4
2011-04-1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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