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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提出解约用人单位能追索培训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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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简介2004年3月,韦小姐与本市某艺术学校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成为该校美术教师.由于韦小姐专业功底扎实,校领导经过研究派韦小姐到某知名艺术学院进行为期三个月的培训,希望其学成后能够委以重任.在三个月的培训期中,学校除照常发放给韦小姐基本工资以外,还为其支付了培训费四千元.

职工、位能、培训、艺术学院、艺术学校、美术教师、劳动合同、基本工资、校领导、支付、行为、签订、案情

TQ4;TQ1

2010-04-1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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