聘用合同双方当事人不能随意违反合同约定
@@ 一、案情简介:
申请人:郑州市某医院.
被申请人:郝某,郑州市某医院职工.
申请人郑州市某医院于2000年8月批准被申请人赴上海培训一年,双方签订了外出进修学习协议书,约定进修回来后继续在申请人处工作,五年内不得调离;否则每年按20%扣回一切费用.2003年10月20日被申请人进修后与单位签订为期三年的聘用合同.2005年4月20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提出解除聘用合同,在申请人不同意与其解除聘用合同的前提下,被申请人于2005年4月22日不辞而别,擅自离职到广州某医院工作.为此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支付培训费用的40%,同时赔偿由于被申请人辞职所造成的经济损失496689元.对此损失,广州某医院应负连带赔偿责任.
当事人、聘用合同、合同双方、合同约定
D925.1;F284;C935
2010-04-1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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