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2096-4595.2022.42.027
高空抛物罪的实务适用
《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第293条之二"高空抛物罪",对困扰社会治安问题的高空抛物行为作出相应刑法规制.2019年最高法出台的《高空抛物意见》仍处于生效阶段,实务中均对二者效力予以认可,但对现实中的普通高空抛物行为和达到《高空抛物意见》中视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行为尚无明确的区分标准.同时依照《高空抛物意见》中高空抛物行为可构成多种罪名,实践中区分仍有困难.高空抛物罪既不应沦为"口袋罪",产生一旦出现抛物行为就进行入罪的畸重后果,也不应当在行为已经构成其他重罪的情形下认定为高空抛物罪,产生畸轻后果.实务中的高空抛物罪应当作到重其所重,轻其所轻,正确适用.
高空抛物罪、构成要件、抽象危险、行为方式
D9(法律)
江苏省研究生科研与实践创新计划项目SJCX21_1334
2022-12-3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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