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2096-4595.2022.38.033
环境行政执法与环境司法的制度顺位
围绕生态环境损害救济,我国已经逐渐构建了功能相同的环境行政执法和环境司法两套制度体系.针对两种制度之间关系不清、适用顺位不明的问题,有必要厘清环境行政执法和司法的制度顺位.从行政权和司法权的本质特点和相互关系出发,当生态环境问题出现时,首要发挥作用的应该是环境行政执法手段,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制度和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作为司法手段只是补充.另外,要使得环境行政机关发挥主导作用,需要重视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监督作用.
环境行政执法、环境司法、制度顺位
D912.6(法学各部门)
2022-11-1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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