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2096-4595.2022.29.030
论担保物权的实现
2012年我国开始在实现担保物权上适用非讼程序,但在担保物权实现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行完善.在拍卖主体方面,可以赋予法院拍卖主体资格.由法院分为拍卖主持和实际执行两个部门,各司其职,互相监督.在实质性争议方面,要结合司法实践中的审判结果得出初步的认定标准.在程序的确定及适用上,要明确非讼程序并完善程序之间的衔接.使当事人和司法机关可以灵活选择适用的程序,避免因为程序衔接不畅通导致的司法资源浪费.希望能够促进担保物权实现在法律上的完善,提高案件效率,及时保护当事人的利益,促进市场发展.
担保、担保物权、债权、程序
D(政治、法律)
2022-07-2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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