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2096-4595.2022.20.025
数据抓取行为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
在大数据时代,数据的价值随着数字经济的不断发展而日益凸显,数据抓取自身作为一种中性行为,往往会因为收集者界限模糊的法律意识而产生掠夺性的数据收集后果,并作为不正当竞争行为中的最新类型,在无具体规定的情况下被司法实践引用一般条款进行执法和惩处.但对该行为不正当性的判断标准至今没有达成共识,导致司法实践中常常出现类案不同判现象.本文通过尝试归类总结数据抓取行为的指导原则和内在本质,从而考量其自身所属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范畴,对我国数据抓取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研究,以期让非法的数据抓取与数据收集行为之间区分开来,以此让市场主体能够合法利用网络数据,在提升自己经营效率的同时不至于侵害他人的竞争权益.
数据抓取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规制
D9(法律)
2022-04-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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