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2096-4595.2022.09.027
公司设立失败后与个人破产制度桥梁搭建
随着当代商业社会的不断发展,商事活动日益复杂化,各种类型的商事组织形态不断涌现,但作为重要的商事单行法之一,我国破产法仅适用于企业主体,对于商个人等形态的商事形式主体退出市场的需求并未顾及.在深圳实施的《个人破产条例》是填补这一需求的曙光,个人破产制度若能与公司设立失败之间形成制度与政策的连接,将会为企业与个人的投资发展注入新的动力.
设立中公司;个人破产;理论正当性;实践合理性
D922.291.92(中国法律)
2022-03-2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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