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2096-4595.2022.09.021
生态环境损害惩罚性赔偿责任适用 ——以生态环境惩罚性赔偿第一案为例
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首次规定了环境领域惩罚性赔偿责任的适用,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开拓了一条新的救济途径.2021年1月4日,江西省浮梁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A公司承担生态环境损害惩罚性赔偿责任,成为全国第一案.判决中,法院对责任构成要件和惩罚金计算方式作出论述,具有一定的先进性和创新性,但也存在诸多疏漏.通过对生态环境损害惩罚性赔偿第一案的梳理分析,可以对生态环境损害惩罚性赔偿责任适用的矛盾要点提出优化建议,对今后的法律构建和司法实践具有一定的启示意义.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惩罚性赔偿、生态环境损害惩罚性赔偿第一案
D922.68(中国法律)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广西壮族自治区中青年教师基础能力提升项目;广西大学青年博士科研启动基金项目
2022-03-2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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