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2096-4595.2022.04.027
论我国舞蹈作品的权利归属
关于舞蹈作品的著作权归属问题,在我国一直属于一个空白领域,2021年11月11日,对《著作权法》做第三次修改时,也并未对舞蹈作品的著作权、邻接权等重要权利进行规定.在对我国舞蹈作品的法律保护上,我国可以借鉴域外经验,将演出组织者规定为舞蹈作品的著作权人,其编导、编剧、作曲者等享有署名权和保护作品完整的权利;舞蹈作品的表演者、服装师、化妆师、舞美设计师、声音设计师等参与了艺术性活动的人员、播放平台作为邻接权人对舞蹈作品享有权利.
舞蹈作品;著作权;邻接权
D923.41(中国法律)
2022-03-0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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