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2096-4595.2022.01.020
民法总则中习惯法源的概念厘清
习惯法源的效力是个历久弥新的问题,《民法总则》第十条确认习惯的法源地位之后,又提供了新的讨论语境.习惯和习惯法概念不可混同,第十条中的习惯应采用广义解释,兼指习惯法和事实上的习惯.对于习惯法之理解不止存在于概念上之要件,也可以通过具体例证加以把握.习惯法和事实上之习惯通过性质难以区分,可以从发展的成熟度这一层面加以理解.
习惯;习惯法;法源
D913(法学各部门)
2022-02-1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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