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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3529/j.cnki.enterprise.economy.2022.12.009

论环境治理合作协议中的政府单方变更权 ——以私人权益保护为基点

引用
环境治理合作协议是助力实现环境治理最佳效果的重要途径.基于理性人视角的理论分析和囚徒困境模型的现实推演,可以发现私人权益保护是确保环境治理合作协议效果的重点.政府单方变更权极易对私人权益造成侵害,虽然基于公共利益其存在具有合理性,但现实中政府单方变更权的实施容易异化,需要对其进行限制.环境治理合作协议中的政府单方变更权行使应以法律原则为主,以利益评价为辅,综合考虑行政目的紧迫性和必要性.可以通过自我规制和司法规制对政府单方变更权进行适当限制,确保环境治理合作协议中的私人权益能够得到公平维护.司法审查的重心在于私人权益的保护,需针对不同情况分别适用不同的审查标准.

环境治理、行政协议、政府单方变更权、公共利益、私人权益

41

F280(基本建设经济)

江西省社会科学规划项目;江西省社会科学院课题优化环境治理效能的企业自我规制策略研究项目

2023-02-0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0页

78-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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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经济

1006-5024

36-1004/F

41

2022,4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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