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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赃物的善意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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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动产善意取得制度可以适用于动产和不动产,而同为动产的赃物的善意取得受让人却被拒之门外.其实,赃物在性质上也属于动产,也在公示公信的原则调整之下,这是众所周知的.把赃物的取得排除在善意取得制度之外,不能合理地保护赃物善意受让人的利益,不利于社会交易的安全和稳定,不能完全实现善意取得制度设置的目的和价值.

赃物、善意取得、受让人

D923(中国法律)

2009-07-2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3页

190-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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