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6-5024.2004.10.080
论中国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的信赖义务
本文从我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和基金立法的现状出发,分析了我国契约型基金的制度缺陷,得出基金管理人的强势地位是基金业种种问题根源的结论,主要论述了从内部构建信赖义务的理念对我国基金管理人的行为予以约束与监督,促进我国基金业能够健康、稳步地发展.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管理人、信赖义务
F830(金融、银行)
2004-12-0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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