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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6-5024.2003.01.009

关于我国外贸代理制的若干思考

引用
@@ 一、我国外贸代理制的发展现状1.1我国外贸代理制的形式当前我国的外贸代理制可以归纳为三类:A型,即是直接代理制,又称佣金代理制,是指代理人(一般是外贸企业)在代理权限内,以委托人(生产企业)的名义同第三人(国外进口商)签订合同,办理进出口业务,并收取一定的佣金,代理人对第三人不承担责任,也不享受权利,这是一种国际通行的外贸代理制形式;B型,也就是我国现行的出口代理制,又称为中国式风险代理制,是我国外贸转轨体制的产物,要以我国外贸经营权审批许可制为基础,并非完全处于双方当事人(委托人和代理人)自愿的背景下,由代理人(有外贸经营权的企业),以自己的名义对外订立进出口合同,以帮助委托人(生产企业)开拓国际市场,为国家创汇,收取一定的手续费,代理人几乎承担100%的风险;C型,即间接代理制,又称经纪,是指间接代理人(经纪人)为了委托人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国外进出口商)签订合同,享受合同中的介入权,这也是一种国际通行的外贸代理形式.

外贸代理制、委托人和代理人、外贸经营权、生产企业、签订合同、国际通行、开拓国际市场、进出口业务、出口代理制、转轨体制、佣金、外贸企业、进出口商、风险、发展现状、代理形式、代理权限、出口合同、手续费

F7(贸易经济)

2003-10-2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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