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公司的营利性与社会责任
@@ 营利性曾是传统商法最主要的理念之一,也是商主体的本质属性.2005年10月27日修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5条规定,"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承担社会责任."这条规定是社会责任理论对公司营利性质的修正.在我国应如何看待这个问题,以及这条规定在我国如何实施?这些问题都值得深入探讨.
营利性、社会、人民共和国、责任理论、问题、经营活动、本质属性、商主体、公司法、修正、修订、性质、实施、商法、理念
D02;D92
2008-11-0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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