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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3-4919.2004.11.004

实施职工持股应以职工利益为前提

引用
@@ 职工持股制度自上世纪60年代从美国兴起以来,很快便在全世界范围内得到发展.我国在进行国有企业改革中,不少地方也将其作为一种企业产权组织形式和调动职工积极性、增强企业凝聚力的有效措施纷纷采用.1992年,原国家体改委颁发《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规定改制企业可以向本企业职工募集股份,而1994年6月国务院发文暂停职工持股工作.此后,国家没有再发统一规定,而不少省市制定了暂行办法,此项工作并未停止.2003年8月,国资局、发改委、财政部联合下发《紧急通知》,对电力企业职工持股叫停.这说明我国实行职工持股制度还在摸着石头过河,诸多问题需要认真探讨研究.

企业职工持股、持股制度、调动职工积极性、摸着石头过河、国有企业改革、企业凝聚力、组织形式、暂行办法、企业产权、国家、规范意见、股份、改制企业、体改委、国资局、国务院、财政部、增强、通知、募集

F8 ;F27

2004-12-1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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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3-4919

41-1020/F

20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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