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瑕疵出资股东权利是否应该受到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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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履行出资义务是享有股东权利的前提,也是公司得以存续的基础.《公司法解释三》第十六条规定对于未履行出资义务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抽逃出资的股东,可以限制其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前述规定中的"等"字是否意味着除前述三类股东权利之外的其他股东权利也可被限制?其中最有争议的当属表决权是否该受到限制?这个问题在司法实践中留下了漏洞,法院所作出的裁决也大相径庭.

瑕疵出资、抽逃出资、股东权利、表决权、限制

2018-10-2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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