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缺失无法清算之清算义务人责任法理探究
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帐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以下统称为"资料缺失无法清算"的情形),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此规定虽然更好的保护了债权人的利益,但尚待完善.在理论上,此处股东责任的性质及连带责任的性质尚存争议.本文试图从法理角度出发,对条款的适用原则提出具体分析意见.
清算义务人、法人人格否认、侵权责任
D9 ;D92
2017-05-0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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