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诉请确认股东会决议无效问题分析——以两版《公司法》司法解释(四)征求意见稿对比和实践总结为视角
我国《公司法》第二十二条将股东会决议效力瑕疵分为无效和可撤销两种情形,但司法实践面临的问题往往比已有法律规定更为复杂.《公司法》解释(四)第一部分便旨在为股东会效力确认问题提供统一、明确的指引,但在起草过程中,亦面临平衡不同司法原则之间冲突的问题.如果将2009年10月专家论证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2009年稿)与今年4月12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2016年稿)两相对照,可以看出最高法院在效力瑕疵确认和具体情形认定方面观点的明显变化.
股东会决议、决议无效、瑕疵、《公司法》
F83;DF5
2016-11-0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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