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农村地区性合作经济组织的法律地位
目前,新型农村地区性合作经济组织正处于快速发展期,但新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法制建设滞后,其法律地位模糊不明,造成了我国的新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受到一定程度的发展限制。因此,完善我国农村地区性合作经济组织的法律地位的具体建议是:借鉴域外相关的立法经验并界定其法律地位,明确其与其他合作组织的关系,规范其内部治理结构机制,完善其法治体系等等。
农村地区、合作经济组织、法律地位
DF4;D92
2014-11-2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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