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相互制衡
法人治理结构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公司制企业建立的一种规范的领导制度,包含股东会(权力机构)、董事会(决策机构)、监事会(监督机构)、经理层(执行机构)四个组成部分(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设股东会;股份有限公司设股东大会,文中所指股东会包含股东大会).法人治理结构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四个组成部分之间的相互制衡:即股东会制衡董事会与监事会;董事会制衡经理层;监事会制衡董事会与经理层.这种相互制衡是在权力分立状态下的相互制衡,各个组成部分的权力既受到保护、又受到约束;各自既有相对独立的权力运用空间、又有权力运用的规则与程序,任一部分都不可超越边界滥用职权.
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相互制衡、股东会、董事会、权力运用、经理层、监事会制、股东大会、组成、执行机构、权力机构、权力分立、企业建立、领导制度、决策机构、经济条件、监督机构、公司制、状态、责任
F23;C96
2014-06-1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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